院党【2015】 5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全院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经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2015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和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医学院党委、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拟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校党委、校行政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医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学术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分管院领导要敢于负责,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 事关医学院全局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医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 医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制度。
(五) 医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废除;
(六) 医学院财务预算与预算调整,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申报,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
(七) 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服务工作等重要事项。
(八) 医学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有关重要工作。
(九) 其他须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题由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院长确定。涉及党委工作和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院长的意见。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院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七条 议题提出前,分管院领导、有关重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根据工作程序,一些类别的重要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前须经医学院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涉及医学院资产、财务、规划、基建和招生等重要事项,应先分别征求大学及医学院相关领域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医学工会或座谈会、论证会、院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医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填写《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经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院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交综合办公室汇总,呈党委书记、院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星期二下午。如遇重要情况或党委书记、院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医学院党政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与议题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医学院重大决定或内部组织机构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二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重要内容还必须辅以录音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汇报人就议题的论证情况及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先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须经相关院领导审阅签字,最后由党委书记、院长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政联席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院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院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席会议的院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部门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办公室书面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学期向党政联席会汇报一次。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