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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2016]3号 关于印发《同济医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5-11 10:04:41点击数:

院党[2016]3号


关于印发《同济医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医学院各单位:  

 《同济医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2016419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委员会

                                   201658




 


同济医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发展,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2012]36)文件精神,结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院党[2015]5)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医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医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院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校党委、校行政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2.医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3.医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综合改革及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等。

4.医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5.医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6.医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的审定,预算执行情况与审计。

7.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服务工作等重要事项。

9.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有关重要工作,以及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推荐、任免及人事聘用、管理、服务事项

1.研究决定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如学校党代会及教代会等代表的推荐人选等。

2.研究决定医学院所属的部分单位领导班子组成及其成员任免。

3.研究讨论医学院主要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审议委员会)和医学院学术机构(如检验学系、医学影像学系、口腔学系、中西医结合学系)的组成及人选。

4.研究决定对医学院各类人员的表彰或违纪处理意见。

5.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医学院统筹管理的一流学科建设费、基本建设项目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及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社会服务、学生管理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3.重大院企合作项目。

4.医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概预算。

5.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医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医学院年度预算方案。

2.未列入医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医学院重大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经费预算。

4.医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后勤保障等有关大额经费分配。

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及提成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校财[2015]17号)。

三、基本要求

(一)决策主体及议事规则

决策主体:医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事规则: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二)集体决策前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管领导和相关同志应就需讨论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和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个别沟通酝酿,提出一套或多套建议方案。相关内容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方可列为会议议题上会讨论。

(三)集体决策议事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的到会成员表示同意后方可形成决策并执行。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会议纪律、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涉及到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对外散布。对尚未形成决议或尚未公布的讨论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讨论有关人财物等重要议题,涉及到会议成员或其亲属的,当事人须主动回避。对会议已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更改决策结果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后两天内,办公室应整理好会议纪要,注明发放范围,并报院长、书记联合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发到相关参会人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传达。

(二)决策执行。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医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综合办公室做好会议决策的督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督促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的,应及时向书记、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协调督办工作。

(四)责任追究。对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党内法规和行政纪律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包括: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其他

  (一)医学院工会(教代会)的重大事项,按照工会有关法律规范,在医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并负责落实。

(二)学术组织机构负责的重要事宜,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并负责落实。

(三)与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招生有关的工作方案,研究生导师指标分配方案由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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