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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4]6号 关于印发《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12-23 13:57:50点击数:

 


 

 

 

 


 

院发[2014]6

 


 

 

 

 

 


 

关于印发《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医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0141124日


         
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待学校发布相关规定后再另行制定)。  

   第二条 成立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审核、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医学总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办公地点设在职工医院。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初审与申报、公费医疗药品、试剂及耗材的招标与采购、公费医疗转诊的监督审批及公费医疗经费的支出审核等工作;根据相关业务要求,由公医办、职工医院负责制订公费医疗经费预算计划、日常转诊、费用报销审核及大学生医保等工作;医学院财务办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财务核算、数据统计及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就诊和转诊规定、教职工和学生医疗自付比例、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公费医疗药品(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须符合)报销范围、报销规定等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中各项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同济医学院职工医院(含同济医学院职工医院对外门诊部、同济医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学院的校区医院及师生职工的首诊医院。  

第二章 药品、试剂及耗材管理

  第六条 医学院公费医疗药品、试剂及耗材的勾选、招标与采购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一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为每年的5-6月。

  第七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医学院财务办、职工医院组成公费医疗药品勾选小组,并在学校纪委监察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勾选的范围为《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0812月版)所规定的药品。原则上药品勾选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可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更新及职工医院药品使用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药品的重新勾选。

  第八条 公费医疗药品、试剂及耗材招标工作流程如下:

  一、职工医院药剂组、医技组及供应室负责人根据职工医院公费医疗药品、试剂及耗材勾选目录及实际使用情况制订招标计划。

  二、职工医院分管院长初审。

  三、职工医院院长复审。

  四、领导小组核定批准。

  五、对外招标。

  六、结标开标,确定中标公司。其中药品中标公司为4家,试剂中标公司为2家,耗材中标公司为2家。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标公司签订预购合同,合同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医学院财务办及职工医院存档。

 八、合同签订后,品种目录及价格一年有效。但因国家政策变动,出现价格或名称变化的,变化数量在五种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批,变化数量在五种以上的报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九、对于少部分招标目录中没有的药品(即非常用药品),则在中标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在药品通用名、厂家、规格相同的情况下,选择低价供应商进行配送。若在临床工作中出现未被采购的急需药品,由临床科室提出临时购药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职工医院院领导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药剂组按照以上程序采购。

  第九条 公费医疗药品、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医院药剂组、医技组或供应室负责人每月制订采购计划,报职工医院院长。  

   二、职工医院院长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返还职工医院。

  四、职工医院相关科室按照采购计划执行。通知供应商送货,核对收到货品,在收货单上签名留存。
   五、如出现临时急需采购的情况按本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公费医疗药品库存盘点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职工医院药剂组定期盘点库存。

  二、盘点明细表报分管院长、院长、医学院财务办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如当期出现药品盘盈或盘亏情况,须逐级提交情况说明及盘盈盘亏明细表,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医学院财务办调整账面余额。  

第三章  转诊管理

  第十一条 公费医疗的转诊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管理为职工医院各科室医生:因受医院的设备条件及技术力量限制,需转外院门诊检查、治疗或住院由相关科室医生负责转诊,并填写转诊单。二级管理为公医办:负责转诊病人的审核,住院病人联单及支票的支出管理,出院后结账报销以及门诊医药费的审核报销等公费医疗日常工作。三级管理为职工医院分管院长:负责对符合规定的大金额项目转诊审核管理,及符合规定的外院转诊初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公费医疗转诊工作,对大金额及超规定项目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严格按照公费医疗门诊、住院转诊程序执行。如未转诊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一、门诊转诊:师生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门诊检查的,按检查价格分200元以下、200元—500元、500元以上的三类。

  1200元以下的检查:师生职工在定点医院开具检查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转诊。经职工医院相关科室应诊医生同意,在病历上记录转诊事项,出具转诊单后,师生职工方可到定点医院就诊。

  2200元—500元的检查:师生职工在定点医院开具检查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职工医院相关科室应诊医生同意,在病历上记录转诊事项,出具转诊单,再经职工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师生职工方可到定点医院就诊。

  3500元以上的检查:师生职工在定点医院开具检查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职工医院相关科室应诊医生同意,在病历上记录转诊事项,出具转诊单,经职工医院分管领导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师生职工方可到定点医院就诊。

二、住院转诊:

  (一) 教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同济、协和两所附院住院的,直接转住院联单。首次入院,住院联单限转5000元;之后按住院费催款金额分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10001元—20000元、20001元以上的三类。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教职工持附院开具的住院证或催款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职工医院相关科室应诊医生同意,在病历上注明转诊金额,开具住院联单。教职工按转诊金额的40%缴纳住院预付款后,持住院联单到所住医院入账。

  210001元—20000元的:教职工持附院开具的住院证或催款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职工医院分管领导同意,在病历上注明转诊金额,开具住院联单。教职工按转诊金额的40%缴纳住院预付款后,持住院联单到所住医院入账。

  320001元以上的:教职工持附院开具的住院证或催款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由职工医院分管领导初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回职工医院开具住院联单。教职工按转诊金额的40%缴纳住院预付款后,持住院联单到所住医院入账。

  (二) 教职工因病情需要到优抚医院、结核病医院住院的,可开具转账支票。

  教职工持两所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或催款单,不交费,须先回职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由职工医院分管领导初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回职工医院开具住院转账单,教职工按转诊金额的40%缴纳住院预付款后,持住院转账单到医学院财务办领取转账支票用于住院入账。

  (三)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住院的,转诊手续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医学院公医办审核,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 转诊单当次有效,若第二次转诊必须再次开具转诊单,不得一张转诊单反复多次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规范各科转诊范围。各科只限转诊本科范围内的疾病,不得跨科或跨专业转诊。

  第十六条 转诊到定点医院取药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5天用量,患慢性病取药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或药品不得转诊。

  第十八条 未按公费医疗转诊规定自行到外院就诊者,各科室不得在事后补开转诊单,补开的转诊单视作无效。

  第十九条 职工医院各相关科室须加强转诊管理,严格遵守转诊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转诊将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经费的支出及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医学院财务办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要真实、完整、准确的反映每年公费医疗支出的情况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同时负责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的复审、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公医办与职工医院负责每年公费医疗经费预算计划的制订工作;每年年底由医学院财务办提供当年公费医疗支出数据,公医办与职工医院据此制定第二年公费医疗经费预算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向上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管理,在开具住院联单前,患者或家属须按40%的自付比例交纳住院预交款,出院后审核报销,多退少补。如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须先到医学院公医办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住院预交款,再到医学院财务办开具支票。

第二十三条 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审核工作程序:

先由职工医院分管院长审核报销相关材料,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签署报销比例,再由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核算。其中1、公医办须将每月门诊单笔报销费用超2000元、门诊单次报销费用超3000元及所有住院医疗报销的人员名单汇总成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医学院财务办复核并支付;2、低于上述审批标准的,公医办直接报医学院财务办,由医学院财务办复核并支付。

  第二十四条 超出报销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若住院期间病情确需使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50%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公费医疗药品、试剂及耗材等款项的审核支付流程如下:

  1、职工医院药剂组、医技组或供应室负责人核对明细、收货单、价格等资料,无误后签名报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再审签名,报职工医院院长。

  3、职工医院院长复审签名,交公医办财务。

  4、公医办财务核算无误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返还给公医办财务。

  6、公医办财务填写报账单,报医学院财务办。

  7、医学院财务办终审,划账到供应商账户。

  第二十六条 65岁以上教职工在医学院门诊看病,免收挂号费、留观费,年终从同济医学院公费医疗预算中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医学院每年高知高干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的经费由公费医疗经费统一支付。体检结束后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体检明细及人员名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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