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4]7号
关于印发《同济医学院电梯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责,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校总务〔2014〕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医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同济医学院电梯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医学院电梯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014年12月10日
同济医学院电梯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管理,明确各单位的职责,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电梯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内产权归属学校的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中安装的各类电梯的使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电梯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学总务处是电梯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在电梯使用管理方面代表医学院负责对外的联络和对内的协调,监督、检查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电梯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电梯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电梯使用管理档案;
4、受理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申报,组织电梯更换及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电梯报废事宜;
5、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电梯维保单位;
6、负责申报医学院电梯使用管理专项经费预算及其经费使用。
第三条 华同总公司是电梯安全运行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电梯安全使用培训和宣传工作;
2、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涉及电梯的运行故障、安全隐患问题;
3、指导、检查、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履行职责;
4、建立电梯维修档案;
5、负责联系指定的电梯维保单位处理电梯一般性运行故障,检查、审核、评估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6、负责电梯运行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一般为学校二级建制单位。
一栋建筑由一个单位使用的,该单位为本建筑内电梯的使用单位;一栋建筑由两个或以上单位使用的,由占用面积较多的单位牵头,其他各单位共同为本建筑内电梯的使用单位;职工住宅楼电梯使用单位为同济社区;公共教学楼等建筑内的电梯使用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委托其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资产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电梯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
2、制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含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内容。管理制度须报送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3、负责电梯、电梯间和电梯机房的清洁工作,配合做好在电梯维修、保养期间的安全工作;
4、负责向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电梯非一般性运行故障和安全隐患,以及按年度报告一般性运行故障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电梯安全运行执行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都要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电梯故障处置
1、在用电梯一旦发生事故,电梯使用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或电梯安全运行执行部门进行处置,不得盲目采取对电梯进行破坏性的救援。
2、一般性运行故障处置后,电梯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狠抓整改,消除隐患。对事故产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电梯档案。
3、对存在较大的运行故障、安全隐患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会同安全运行执行部门要以书面报告及时上报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
4、对出现较大运行故障和使用年限较长且维修频繁的电梯,由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提出大修或更换的专业鉴定意见。
5、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督促安全运行执行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按专业机构鉴定意见进行整改。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电梯由电梯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和安全运行执行部门共同监督停止运行: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电梯使用登记证”的电梯;
2、发生故障而未排除隐患的电梯;
3、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
4、已经报废的电梯;
第九条 对违反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学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